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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民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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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命个体成长为公民,意味着生命个体应该具备了某种素养,并能够独立承担人类社会组织团体的责任。如果人类每个生命个体具有良好的素养,或者说具有最佳素养,即成为纯粹的最佳公民,以此构建人类群体的团队组织就具有最佳素养,抑或是每个人类生命个体都生活在具有最佳素养团队组织的社会当中。那么,人类生命个体就具备实现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的基础环境。否则,由非最佳公民或次等公民构建的人类群体团队组织,人类生命个体只能建立在追求生存需要的基础之上,狭隘地、有局限地追求生命自身最优化,不可能实现生命个体最大化地追求生命最优化。即便是个别生命个体具备了较好的物质生存基础,不具备最佳公民素养的生命个体只能是“土豪”,从而限制其最大化地实现生命最优化。而具备最佳公民素养的生命个体生存在非最佳素养构建的团队组织当中,生命个体与第二结构系统要素建立的关系态也难以保证是正向的关系态、或优化关系态,更多的是抑制关系态或负向关系态。此类生命个体处在“唯我独清”痛苦的精神世界中,只能行走在追求生命最优的征程上。因此,人类生命个体若实现最大化地追求生命最优,就需要小到一个组织、中到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大到整个人类世界每个生命个体和统治者应该具备最佳公民集合{尊重 民主 责任 科学}给予的要素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引入“最佳公民集合”概念,其用意在于构成最佳公民社会的人类生命个体需要具备{尊重 民主 责任 科学}集合素养,而不是只有其中的一个素养。集合概念中的每一概念既存在某种独立,也存在内在的某种关联,是一个最佳公民系统呈现其内涵标准的特征。当四个独立元素概念呈现不同量与质的组合时,“最佳公民”内涵标准的特征就呈现不同的量与质。因此,同为“最佳公民”也可能存在差别。类比于理想教育文化函数关系,便可窥视到人类生命个体系统呈现的“最佳公民”动态的内涵标准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