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没有尊重意识的人类生命个体或群体,对非生命世界和生命世界都是一种灾难,包括人类自身。
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必须优化人类生命个体的社会关系,前提是生命个体具备“尊重”的理念,即生命个体在与社会建立优化关系之前或者同时,已奠定了“尊重”的起点。
“尊重”概念不仅是我国儒家文化的基础,也是道家文化的基础。协调人类社会,西方文化靠“约定”“契约”“法律”等外在约束,保护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
生命个体是关系的产物,而人类生命个体除具有一般生命个体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人类生命个体独有的“人类社会属性”。为此,本书拟从生命个体“关系建构”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考察“尊重”意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首先,考察“尊重”在人类生命个体建立关系方面追求幸福生活或生命最优化的重要性。人类的生命个体从诞生时刻起,即母亲的卵细胞与父亲的**结合受精卵之时,便具备了生命个体的灵性,以此爆发出强大的生命活力,在母体内寻找适宜生存的空间,快速建立关系,“受精卵”在历史经验关系记忆的基础上实现其生命的生长。生命个体——受精卵诞生时刻起的生长本身,证明了生命个体储存着对自身生命的尊重,即只要具备生命个体存在的条件,就决不放弃生命的存在——自尊。从生命个体第二结构系统要素与生命个体的关系来讲,或者说提供“受精卵”生存空间环境的母亲,客观上也表达了或允许、或愿意、或尊重“受精卵”生命个体的存在,即使是存在的某个阶段或某个过程。在“某个阶段”或“某个过程”中,母亲与生命个体——“受精卵”建立了关键关系,至少提供其生命存在的外在环境与能量的供给,事实上也表达了对生命个体生命存在的尊重。如果作为母亲是一位具备“最佳公民”素养的个体,那么生活在与母亲建立关键关系态环境中的生命个体,必然得到尊重,有利于该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由于关系是双方向的作用,当母亲提供了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的关系,该生命个体必将尽可能实现生命个体自身更好的生长,以此回应对母亲的尊重,使母亲生活感到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