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条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然而,“尊重”不等于“民主”;“民主”也不等于“尊重”。
我国每个朝代,都是通过历史筛选的结果,而不是像近代西方那样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精英”。
生命个体或群体追求生命最优或幸福生活,不仅要有“民主”的意识,还要有履行“民主”的能力。追求“民主”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对“民主”本质的把握。
我们要讨论清楚最佳公民要素“民主”概念,依然要追溯到人类生命个体的本质属性。也就是,从本质属性出发,考证人类生命个体具有必然的“民主”需求。
人类生命个体只有在最佳公民“尊重”观念的指导下,才有可能通过“民主”的形式呈现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也就是说,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民主”;有“民主”,就一定有“尊重”,即“民主”是“尊重”充分条件,“尊重”是“民主”的必要条件。然而,“尊重”不等于“民主”;“民主”也不等于“尊重”。
生命本质属性的第一原则就是生命的存在。存在方式,一是生命个体的客观存在;二是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其表征存在的实质,就是人类生命个体“表达”“证明”自身“存在主权”的体现,即“主权存在”于生命个体自身而非其他生命个体,是通过与其他生命个体或非生命个体建立积极关系态彰显“主权存在”。这种“主权存在”的表达,就是生命个体“民主”参与的过程,是得到生命个体或非生命个体“尊重”的体现。如果将人类生命个体“主权存在”的表达限定在构成人类社会组织团体中考察,当生命个体实现了“主权存在”的表达,即实现了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那么生命个体就参与了“民主”的过程,生命个体就感受到了尊重。得到尊重的生命个体,能够感受到精神“优化”的满足,体验到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相反,当生命个体没有得到尊重,该生命个体不可能实现“主权存在”的表达,即不可能实现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也就感受不到“精神”的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