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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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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固有责任是生命个体更是人类生命个体的固有特征。

人类生命个体要实现生命最优化,一定要牢记并践行约定责任意识。

一个国家或一个组织的人类生命个体有无责任意识或责任感,是其国家或组织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前面,在讨论人类生命个体的尊重概念时,选择了从生命起源入手,伴随生命的生长,“尊重”是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不可或缺的意识或者观念。然而,人类生命个体的尊重意识或者观念,必然带来人类生命个体在客观存在的基础上追求表征存在。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从其参与的角度考察,是在呈现生命个体主权表达,即民主参与。但这个“民主参与”,只是强化了人类生命个体表征存在的过程——“民主”。“民主”一定要具备过程,不具备过程的民主是虚假的民主。但是,有了民主的过程,未必实现真实的民主。即便实现了真实民主,但民主的质量也受制于人类生命个体灵动能力及参与表征存在的意识或态度。所以,若要提高民主的质量,抑或更好地实现人类生命个体、生命群体追求生命最优,除关注人类生命个体的表征存在之外,还要关注其主动追求生命最优的一种责任意识,抑或责任担当。这种责任意识或责任担当,是人类生命个体作为责任主体并有质量地呈现表征存在的关键要素之一。

那么,人类生命个体的责任是如何发生的呢?责任的发生是由发生的主体和发生的客体构成,没有责任发生的客体,生命个体不可能产生责任。生命个体在产生责任时,一定是选定了责任的对象,而生命个体与选定了的责任对象之间,总是存在产生某种“责任”的原因。对比非生命来说,责任是生命个体独有的特征。

这里重点讨论人类生命个体。人类的生命个体同其他生命个体一样,从诞生时刻起就构建了两个结构系统。一是人类生命个体自身结构系统——第一结构系统。此结构系统的各结构要素建立了能动的关系态,各要素承担了要素本身建立关系态的责任,以此实现作为种群的人类生命个体应具备的历史经验关系记忆传承以及作为完整生命系统呈现客观存在的固有的责任。我们把人类生命个体本身具备的固有的责任,称之为固有责任。如人类生命个体本质属性追求生命最优,就是生命个体固有责任的体现。因为,人类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本身就是生命个体的责任对象,即责任客体,而生命个体即为责任主体。又由于生命个体本质属性追求生命最优,所以生命个体追求生命最优是生命个体的固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