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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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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具有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质。反映社会主要性质和要求的教育目的,对于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方针

教育目的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教育目的的表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重要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全国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教育宗旨,各级各类学校都以此来确定自己的培养目标。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方针。

1978年,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