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教育活动的承担者,正确的教师观是从事和发展教师职业的前提。教师观是关于教师职业的基本观念,是人们对教师职业的认识、看法和期待的反映。它既包括对教师职业性质、特点的认识,也包括对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及其专业发展的理解。
一、教师职业的认识
教师职业是社会行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发展的人才的培养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1993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概念的界定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应当把教师的职业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要求教师经过严格训练和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
教师是专业人员。1986年6月21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将所有职业分为8大类、63个分类和303个小类,其中,各级各类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的《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是正在发展并逐渐走向完善与成熟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性质。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教育者”一词,具有广义与狭义之说。广义的理解是:“凡是在教育活动中承担教的责任(包括直接承担者或间接承担者)和施加教育影响的人都是教育者。”狭义的理解是,确定以教书育人为专门职责的人,亦即学校教师。教书,即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指导下,学习掌握书本知识,认识客观世界;育人,则是使人发生良好的变化或发展,其本质是有计划地使具有各种潜能的人成为真善美、统一、和谐发展的人。专业教师在学校这个专门培养人的场所进行专门培养人的工作,以此作为区别于其他教育者的根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