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也是幼儿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依据。
一、幼儿保护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幼儿保护的主体及内容★★
幼儿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主体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
(一)家庭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