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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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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幼儿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幼儿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幼儿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内容。幼儿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中,生命权指公民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则指公民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和生理机能的健全,使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整发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权利。

(二)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就其姓名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三)肖像权

肖像权是幼儿所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就是幼儿就自己的肖像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具体内涵有四点:第一,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利用肖像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第二,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第三,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第四,幼儿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幼儿的肖像。

(四)名誉权

名誉权就是幼儿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