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专用教材 综合素质.幼儿园部分

第三章 幼儿权利的法律保护

字体:16+-

第一节 幼儿的法律地位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力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是公民,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公民的平等权;②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④公民的人身自由;⑤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⑥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⑦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⑧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6周岁(或7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