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特殊教育专业之前,除了师资准备、教学准备、科研准备、社会活动准备外,我们和国内外特殊教育同行的联系也逐渐建立起来。中国的对外交流在“**”期间遭到了破坏,“**”后才得以重建和恢复。
1975年,美国颁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简称94-142公法),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联邦法律,在美国特殊教育历史上和世界特殊教育发展中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那个科技不发达、信息相对闭塞的年代,我几经辗转,通过各种途径才获得了该法全文,没想到这次无心插柳之举竟促成了我第一次出国访美。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教育代表团访问北师大,我参与了接待和交流。代表团成员中有一位叫兰德斯(Landers)的特殊教育专家,是美国加劳德特大学人文学院的教授。兰德斯介绍美国的教育情况时提到美国有世界上非常人道的特殊教育法令。我马上好奇地提出来:“您说的是不是美国的94-142公法?”他一下子很吃惊,并对自己国家的法令在遥远的中国竟然为人熟知而表示很开心,很愿意同我们一起探讨这个话题。他的介绍使我们对美国的特殊教育有了初步的认识,但是美国人并不了解中国的特殊教育。于是,美方主动邀请我去美国深入了解他们的特殊教育,并介绍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情况,如此促成了我后来的访美。
后来,美国纽约大学的曼(Mann)教授来北师大访问,当时学校没有宾馆,他只能住在留学生宿舍。我们专门给他安排了单独的房间。当时正值夏天,我们就给他铺上凉席,还准备了两个电风扇。我说:“这是我们能提供的最好条件了。”
1981年秋,我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盖恩斯(R.Gaines)教授合作,在北京市第三聋哑学校研究中国耳聋儿童的阅读和短时记忆。这是盖内斯主动找到我的,也是我第一次和外国专家合作。当时国内和外国的联系比较少,我很愿意和他合作开展研究。我明白资料有知识产权的问题,所以留下了所有调查材料的原件,提供给他的都是复印件。我们合作撰写的文章发表过两次,论文《中国聋童阅读技能和编码类型》在1983年6月在罗马举行的第三次“手势语言研究国际讨论会”上被宣读并编入论文集。盖内斯所学的专业是神经系统科学,和医学有关。因为他有一个女儿是聋童,所以他对聋教育有一些了解,也有着浓厚的研究兴趣。在他回国前,我赠送给他女儿一幅中国福建的铁画作为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