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专门研究残疾人教育问题的全国性会议,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政部、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部门联合召开,1988年11月18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出席代表200多人。会议主办方让北师大派人参加,那段时间我正巧访问苏联,学校就派顾老师代表北师大参会。会议任务是研究和部署全国特殊教育的发展问题,其中着重研究在残疾少年、儿童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指导方针、发展规划以及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此,会议集中审议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文件,并交流了各地开展特殊教育的经验。会议宣布从1989年起,国家设立残疾人教育专项补助费,扶持各地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1989年5月4日,《意见》经国务院同意,转发各地研究执行。内容包括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三大部分,共22条。《意见》规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要求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这是改革开放后关于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第一个比较重要的的文件。为了准备这次会议,我多次参加《意见》的讨论会。我提出的两点建议在文件中得到体现。一是基本方针讲到特殊教育的发展时,基本局限在基础教育,而我根据国际和国内的教育实践,提出残疾人不仅可以接受小学教育,也可以接受中等以上、高等以上的教育。如果不在基本方针中提出来,这些阶段的教育问题将来就不会被考虑。这个意见被吸收并写到文件里。后来,残疾人高等教育才得到发展。2014年,北京联合大学第一个申请到残疾人教育的硕士学位点。当初的政策为残疾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提供了依据,也为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打下了基础。二是残疾学生类别方面的建议。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有盲教育、聋教育,20世纪80年代开始有了智力落后教育,这样就有了三类特殊教育的提法。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文件也想重点讲这三类,但残疾人的分类,绝不仅是这三类。美国、日本等国都将残疾人分为十多类,后来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才分了更多的类型。我国特殊教育如果仅仅涉及三类,那将来其他类型的残疾孩子的教育怎么办?因此,我提出,能不能列入其他类型障碍,比如情绪障碍、语言障碍?但问题是到底应该规定多少类。这应该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我们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后来我们就想了一个办法,在盲、聋、智力落后后面加了一个“等”字。这就为以后政策的修改留下空间,为给更多类型的残疾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打下了基础。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件事情,看文件时可能也没注意到一个字的区别。我讲出这些想法时,非常慷慨激昂,说服了与会的专家。文件中有了这个提法,我觉得是好事儿,这都是为了让特殊教育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