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我认知的维度
(一)自我的维度划分
1890年,詹姆斯在《心理学原理》一书中将自我划分为主体我(I-self)和客体我(Me-self)两个部分。前者为“施事”“行动者”或“知者”,也称“纯粹的自我”,是个体能经验、知觉、想象、选择、记忆和计划的主体;后者是个人认识的客体或对象、“被知者”或“客观可知的东西的经验的集合”,也称经验的自我,是“所有一切个人可以称为属于他的全部东西”。詹姆斯还进一步确定了客体我(Me-self)的三个组成部分:身体我(material me)、社会我(social me)和精神我(spiritual me)。这三者都是个体对客体我的认知表征,是詹姆斯自我理论中的自我概念,是个体通过自我观察或他人的反馈而对自我的各个方面的客观了解。
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和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对自我的来源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1902年,库利在《人的本性和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镜像自我”(the looking-glass self)的概念,指当我们与其他人交谈时反射给我们的自我的视象,包括他人对自己的外表、形象的认识,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举止和人格等方面的评价和某些自我感觉。库利从深层次上探讨了自我的起源,强调自我的社会性本质。米德(1934)也把自我分为主体我和客体我。主体我是作为主体的自我,是“个人经验中对社会情境进行反应的东西”,是动态的、积极的自我;而客体我是作为认识对象的自我,是自我意识的本体,是个体在与他人、环境的互动中产生和形成的,是通过别人对自己的评价而形成的,是静态的。在米德的概念中,特别重视客体我是一种社会自我。米德在其《心灵、自我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一般化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指出自我来源于社会互动。总之,库利和米德都强调自我是社会的产物,是习得的而不是天生的,自我需要社会经验及其反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