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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高等教育评估主体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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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共管理的主体而言,传统公共行政的转型,特别是在全球化和公民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转型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传统公共行政中政府单一主体必将向治理中的多元主体转型。全钟燮教授认为,公民社会的三角关系是一种新的治理形式,从对民众垂直统治向横向、平行治理转型,这意味着政府、企业、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等级化程度的降低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1]全球化并不是治理多元主体形成的唯一原因,民族社会本身的发展也要求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以弥补政府单一管理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这种多元主体管理的需要不仅体现在政治、经济等重大领域,也体现在具体的公共事务管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评估管理领域。

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下,高等教育评估的管理主体具有单一性,即只有政府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任何其他社会组织均为被管理的对象。这也导致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普通公众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积极性得不到调动。而且,政府主导的高等教育评估由于官僚气息浓重、僵化,使权力寻租、造假等现象严重,不仅不能达到评估设计的初衷,反而严重影响了政府主导评估的权威性和声望。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非政府、非营利的社会自治性组织有了一定生成和发展的条件和空间。于是,社会自治性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应当指出,社会自治性组织的发展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公共治理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承载政府在职能转换中所分离出来的职能;其次,以志愿非营利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同时,作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弥补,社会自治性组织的发展完善了社会的公共治理结构。在现代社会,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符合现代政府制度的发展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