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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政府: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与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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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产生并不是为了统治人民,而是为民众谋福利的。但是由于国家和政府权力的强大,其有时候会成为损害公共利益的刽子手。面对国家和政府的政治状况,诺斯曾无可奈何地说,“没有国家办不成事,有了国家又会有很多麻烦”[1]。也正如诺斯悖论所指出的:“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之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个人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的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个人权利实现的,在国家的侵蚀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2]因此,没有国家和政府是不行的,但是有了国家和政府我们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我国的实践证明,政府的集权在某种程度上是有积极价值的。正因如此,我们战胜了“南方冰雪”和“汶川地震”等特大灾害。但是其局限性和不足也是明显的。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也不能全盘否定。一直以来,我们在这方面还是有清醒认识的。并没有完全放弃中央的政府权威,而走西方三权分立的路子,而是根据我国国情,逐步放开,逐步拓展。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进行政府主导的增量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中国政府在行政改革的权力重新分配过程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主要体现为政府自觉地向以企业、个人以及社会自治性团体为代表的社会进行放权。权力尽管也是沿着由政府到社会这样一种渠道进行流动,但是政府在这一流动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3]这种变迁方式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符合渐进变迁原理的。无论如何,“政府掌握着国家最重要的政治权力,在社会生活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具有核心地位,政府仍然是社会前进的火车头,官员依然是人类政治列车的驾驶员,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4]。我们时刻都不能忘记和忽视政府的作用。在新一轮的高等教育评估治理改革中,政府仍然要发挥重要作用,应该成为治理改革的积极推动者。所要强调的是政府必须在新的形势下重新审视社会的需求和发展趋势,接受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民主和服务理念,在此基础上重新思考自己的角色和定位,主动根据社会发展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变迁的发展需要,同时为整个社会谋取更大的福利。因此,综观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政府角色、重新界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实现政府管理模式创新的前提和基础。在新的高等教育评估管理中政府又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它不仅是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同时也是高等教育评估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