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既是评估的客体也是评估的主体。作为评估的客体,它要接受来自高校外部的评估;作为评估的主体,它要建设高校自身内部的评估体系。一直以来,我国的高校更多的是被作为评估客体来看待的。但是,在新的时期,高校要兼顾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
一、积极配合好外部评估
对高校进行的外部评估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来自政府的外部评估;一类是来自社会中介评估组织的外部评估。这两类外部评估的性质也不完全一样,前者是高校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的评估,后者则更多的是高校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的评估。
(一)来自政府的外部评估
在上文我们就论述了政府是高等教育评估的重要主体。作为评估主体,其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高校进行基本质量的评估和对社会中介评估组织进行认证。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作为公众管理高校的代理者,其对高校的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是无可厚非的。对于高校而言,接受来自政府的外部评估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政府对高校的评估不能过多、过泛,要适度。在当下,政府对高校的评估就过于频繁(教学评估、项目评估、各种先进评估等),体现为包得过多,揽得过宽,几乎什么事情都对高校进行评估,引起了高校的不满和抱怨。政府评估要适可而止,其职责是要保证高等教育的基本质量,也就是要对高校进行一个合格评估。这应该由政府对高校直接进行评估,不需要中介评估组织参与。只要高校能达到政府所要求的基本质量,其就有继续办学的合法性。否则,政府要责令其整改。高校要认真对待来自政府的关于高等教育基本质量的评估,这是高校办学的底线,理应接受政府的评估。与此同时,高校应该把这一评估看成是自身存在的先决条件,给予高度重视。如果高校不能达到这一评估标准就谈不上发展,而且如果的确如此,那么高校也就没有资格承担培养社会人才的重任,也就不能履行对社会负有的责任。因此,高校对这一评估要认真贯彻和坚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