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高中教育卷

第二节 公办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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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限”政策的产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择校引发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越来越复杂,我国政府出台了大量治理法规和文件,定下了治理时间表,组织大量的检查对择校乱收费现象进行管制。但是,择校乱收费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2000年,北京市政府率先表达出对治理乱收费的新态度,出台了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即招收择校生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原则。[4]北京市的这一做法,成为引发政策之窗开启的焦点事件和导火索。

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借鉴了北京市的做法,提出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5]

2001年8月10日,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率先回应,共同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规定。

第一,限人数。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是已订计划的增加,其比例不超过各区县当年公办高中招生数的15%,单个学校的择校生数量不超过该校招生数的20%。各校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区县招收择校生的计划和各校的限额由各区县确定后报市教委备案。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学校招收择校生的人数,不得超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比例与人数,不准挤压原计划内的招生指标,每个新生教学班的实际人数不得超过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