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学历结构的政策意义
学历结构是指教师群体中每个成员接受不同层次专业教育的比例。学历结构反映了教师的业务素质及其以后发展的可能,它是衡量教师队伍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教师作为一种专门人才,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1966年,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其中明确写道: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Profession)。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员具备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地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也就是说,从事教育的人必须在职前接受规定的专门教育,并具有一定的学历基础。因此,各国在提高师资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过程中都对教师的学历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师学历结构也在不断地升级。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并没有严格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也就没有法定的资格标准,结果出现了多种身份教师(公办教师、民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以工代教教师等)并存的局面。这批教师大部分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师范教育(有的仅是初小毕业)。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学质量。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在第十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对获得教师资格的学历做出了相应的要求: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为我国教师学历的升级制定了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