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民办教育卷

三、民办教育法治化的目标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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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指实现法治的过程。即在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权威的原则上,将法律作为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和规制,判断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使社会成员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和约束,把任何人或组织的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法治化是社会高层次发展的追求,是促使社会规范、制度化运行的保障,是形成稳定秩序状态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表现。从世界范围来看,法治化也是促成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如作为世界高等教育强国的美国,法治化的力量在其高等教育形成、发展、强盛过程中无处不在。[29]民办教育法治化即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在所有关于民办教育的社会规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具有优先性和优越感,其强调民办教育法律建设的社会系统性。不同于依法治教,其侧重于对各类民办教育关系进行法律调整,为各种民办教育行为确立法律标准,强调各层次的民办教育立法的合法性及程序的正当性,使法治精神贯串教育活动始终。依法治教更偏重于依法管理,强调缘法而治。民办教育法治化追求民办教育关系的制度化、透明化、规范化,追求民办教育制度安排的公开性、合理性、合法性,追求民办教育活动参与主体尊重民办教育发展规律,遵守制度的约束,偏重于对政府管理民办教育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民办教育主体权利的保护。民办教育法治化本质即从法律或法治的层面全面、系统地审视民办教育问题。[30]探索实现民办教育法治目标需从观念、制度、程序和监督等方面入手。

(一)树立民办教育的法治基本理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生效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前提是“良法”,关键是法律信仰,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因此,民办教育法治化必须先从观念这一基础着手。一是必须树立“良法”观念,有关民办教育的法律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民主性;必须符合民办教育的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同时也须符合我国的传统美德和现代的新道德。二是需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树立维护教育法律权威的意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强烈的愿景并愿为之付出艰辛努力,这种努力是民办教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