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历程,民办学校学生发展从不受重视到备受关注。在民办教育的起步阶段,相关政策较少涉及学生群体,学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尚未提上议事日程,发展过程少受关注。随着民办教育发展壮大和政府扶持力度增强,民办学校更加重视内涵式发展和办学质量,不断强化对学生的重视程度,学生主体地位逐渐得到体现。
(一)恢复发展期(1978—1992年):学生地位少受重视
在民办教育恢复发展初期,民办学校主要是从事文化补习、自考助学和职业培训的机构,受教育对象以在职职工、返乡人员等社会人员为主。在公办学校无法满足他们提高文化水平、掌握工作技能等多元需求的情况下,灵活的民办教育机构不失为一种适当选择。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尚处在不断探索的起步阶段,因学生群体多为社会人员和补习学生,管理和发展责任也以所在单位和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最大的关切在于扩生源、求生存,多数民办学校简单参照公办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制定类似的学生管理办法,无暇顾及学生发展及法律地位、受教育权等基本问题。1984年,教育部报请国务院颁发《关于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的请示中提到,“有的学校,师资、经费、设备等条件均不具备,就仓促上马,办学中困难重重;有的办学人员不学无术,教学质量低劣;有的利用办学诈骗钱财;有的流窜办学,一个人办三所‘大学’;甚至还有利用办学进行封建伦理宣传的”。针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问题,《试行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加强学籍管理,参照教育部制定的同层次同类型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执行,全日制高等学校按照同类学校、同层次、同专业的修业年限及教学计划组织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