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旧中国薄弱的义务教育基础
义务教育这一概念在旧中国的出现,昭示着中国义务教育的到来。义务教育这一概念由国外传入中国,最早的名称颇为不一。有人称之为“强迫教育”,有人谓其为“普及教育”,也有人叫它“免费教育”,等等。之所以称谓有这么多,原因是英语“Compulsory Education”的翻译有所不同。中国人借鉴日本人的翻译方法,称之为义务教育。
中国义务教育产生的年代,争议很大。综合来看,应从正式公布的法规和实际推行两个方面综合考察分析。
1904年,清政府发布了张百熙、张之洞和荣庆起草的学制,即《癸卯学制》,亦称《奏定学堂章程》。作为官方颁布实施的学制,《癸卯学制》中便有强制推行的规定,明令“除废疾、有事故外,不入学者罪其家长”。这是中国第一个颁布并实施了的学制,此后有的省份闻风响应,逐渐采取措施,加大推进义务教育。例如,张之洞1904年大力推进湖北的义务教育。初等教育方面,他下令州县自本年起,将应解庚子赔款改为“学堂捐”,悉数留下,作为各地兴办小学堂的专款,任何人不得挪用他途。他特地指出:“此系学堂定名捐款,无论该处何项紧要公事,均不得擅行挪用。”[1]这不仅为湖北发展普及教育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条件,也提供了经费保证。湖北省利用赔款办起了一大批小学堂。直隶总督袁世凯亦严令府厅州县于城乡遍设蒙小学堂。因此,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发轫期定在1904年较为妥当,既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有实践上的依据。
从1904年义务教育开始在中国推广,直至南京国民政府的覆亡,在这期间,由于战争等原因,义务教育在中国的推行时断时续,兴废无常,形成了中国近代义务教育坎坷崎岖、起伏跌宕的特点。总体来说,这个时期的中国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基础薄弱,不堪风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