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在中国的政府文件中,最早见于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又叫《壬寅学制》。其中有云:“儿童自六岁起受蒙学四年,十岁入寻常小学堂修业三年;俟各处学堂一律办齐后,无论何色人等,皆应受此七年教育,然后听其任为各项事业。”由此可以看出,《壬寅学制》中的确是有劝行“义务教育”的文字,此学制是清政府在学制上公布的第一个文件,具有绝对权威性。但是,《壬寅学制》虽然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学制,但是其并未具体实施。1904年,清政府颁布实施《癸卯学制》,其中也有强制推行义务教育的规定,明令“除废疾、有事故外,不入学者罪其家长”。这是中国第一个实施的学制,义务教育也由此兴办。
义务教育在清代实施的具体时段为1904年至1911年。其间,中央至地方虽然进行了多方努力,但因清政府腐败的政治及薄弱的经济基础,义务教育在这段时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来说基础薄弱,难以实现当时许多人所提倡的教育救国理念。
1904年后,学部及一些地方督抚提出并实施了一些推广义务教育的保证措施,将义务教育制度进一步法令化、规范化。例如,1905年署理两江总督周馥、盛京将军赵尔巽奏设简易识字学堂,希望义务教育阶段的识字教育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同年直隶、湖北、湖南、甘肃等省为解决义务教育师资奇缺的问题,设立了优级师范、速成师范等。1906年1月,学部通电各省设半日学堂,这是专收贫寒子弟的学校,不收取学费,亦不拘年龄。半日学堂为普及教育,方便儿童就学的重要教学组织形式。4月,学部通电各省速将省城师范名额尽力扩充,至少设一年卒业之初级简易科生500人,以养成小学教习。7月23日,学部通行第一次审定初等小学暂用书目。这一时期,大约8年时间,清政府的义务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