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是在中央指导下以地方管理为主的体制。在“坚决改造旧教育”方针的指导下,从1952年下半年到1956年,基础教育领域完成了接办私立中小学校工作,所有全日制正式学校完全实现了国有化。实行以地方分权为主的教育行政体制。在这种体制的影响下,在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形成了“双轨制”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即城市基础教育由政府财政负担,广大农村的基础教育管理主要通过层层下放,由财力最薄弱的乡镇和农民负担。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调整,中央政府行政权力下放,教育管理的权力也开始逐级下放。《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明确指出“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改革我国教育体制的基础一环”。以此为标志,以“普九”为切入点,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拉开了全面改革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