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义务教育作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以市场为取向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营利问题上的认识与实践有差异;审批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理上问题较多以及师资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参差不齐等。[16]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民办义务教育造成了不少的混乱,亟须国家立法规范,使民办义务教育得到有序、有效的发展。
社会上对民办义务教育意见最大的,便是其办学目的过分追求营利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给予民办义务教育政策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但在现实中,只有极少数的民办学校把教育作为纯粹公益事业来办,为经济目的而办学的企业主和社会集团、个人却为数不少。办学目的的营利性追求,必然影响到教学管理层面。
这种问题的出现,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任何投资都要求得到一定的回报,社会力量办学追求营利性是正常的。民办教育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部分民办中小学带有或浓或淡的营利色彩在所难免,而且办学主体成分复杂,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出现背离教育规律的问题难以避免。更为重要的是,民办教育投入“回报比例”的政策性缺失,也就是说,民办教育投资人实现合理回报的取得,首要问题是确定一个合理的回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扶持措施。但回报比例迟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条例起草者的意图是,对合理回报进行必要的界定,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所办民办学校水平高、社会反映好的出资人得到激励,而使那些唯利是图、办学质量低、行为不规范的出资人受到惩戒。为此,出台的条例,删掉了在较早的文稿中曾经写入的回报比例等内容,最终取消了合理回报的比例限制,而主要从制度上对出资人如何取得回报作出了若干规定,也就是说,出资人取得回报是有一定条件的,是有限制的,是依法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正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民办学校的申请、批准、评估、税收、组织等方面构成的“条件”,难以对“合理回报”构成有效的限制。实际上的“合理回报”的政策缺失,势必导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