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办义务教育改革的总体思路
改革开放40年,是民办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的40年,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民办义务教育的改革发展,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寻找对策和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巩固社会力量办学的成果,使民办中小学真正成为社会主义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益性教育事业。
首先,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立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鉴于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应努力健全和完善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弥补政策缺失问题,建立、健全相关规定,保障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中的各类学校、投资人、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权益,对民办学校的权利,特别是合理回报、资产归属、内部管理体制等进行规范,兼顾教育公平和社会舆论,以切实推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一些省份进行了积极探索。例如,据《北京教育年鉴2002》统计,北京市2001年有流动人口自办学校100余所,在校生约1.7万人。大多数却无办学证,办学条件难以达到最低办学标准。针对这种情形,北京市政府2002年出台了《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仅通州教育局在4月到12月,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就先后批准了3所民办打工子弟学校,3所小学共有16个教学班,招收学生480人,教职工44人,有效解决了该地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子女的上学问题。
在制定法律规范的过程中,有研究者提出,要进一步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外部监督机制。与公办中小学一样,民办学校也要接受监督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并将其作为民办学校考评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这样,民办学校才能进一步得到社会、家长和学生的认可,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内部管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是民办学校的建校之根,社会对民办学校的监督评估则是民办学校的生存之本”。[18]相对于公办中小学,我国民办教育监督评估明显滞后。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但就实施情况来看,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对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做得还不到位,社会中介更多地扮演了民办学校“吹鼓手”的角色,真正从民办学校发展角度出发,合法的、专家型的社会督导团体还没有出现。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升学率标准”比公办学校更为明显、露骨。厉以宁指出,国家要对民办学校收费有所规范,应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19]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外部监督机制,规范、引导民办义务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