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数量日益增大的情况下,流动儿童就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家教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6年印发了《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6省市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国家教委与公安部联合颁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规定了以随班借读为主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形式,在制度上明确了让流动孩子上学不仅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逐渐推行流动儿童教育以流入地为第一责任人的义务教育制度。这项制度使数以百万计的流动儿童得以重新入学,初步覆盖了普及义务教育的死角,解决了流动儿童就学难的问题。
针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初步形成了“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行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的政策,切实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推广各地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的管理,初步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管理网络。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问题规定: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办学任务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和公办学校学生一样的标准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公用经费。国务院文件在重申“两为主”(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以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更好的义务教育:一是做好统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二是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纳人数,对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三是加大教育资源投入力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国务院文件还明确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