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义务教育卷

三、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结构的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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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收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结构等方面都进行了法律上的重新确定,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的一次义务教育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调整。在义务教育收费上,第二条明确了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确定了义务教育的性质。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在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方面,调整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这就将义务教育的管理权限由过去的“地方分级管理”的模式调整为“省级统筹,县级管理”的新的管理模式。这是我国义务教育管理结构的一次重大调整,意味着我国义务教育开始加大政府责任,将管理权限上升到县级政府层面,同时加强省级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指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在经费、教育资源、师资等方面加强省级统筹管理,进一步理顺政府在义务教育办学方面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