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

三、优化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教师实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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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涉及“考核”“评价”两项行为,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法定事项对教师进行的综合性考察与评定行为。作为教师管理制度的重要一环,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具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明文规定。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逐步建立系统的教育评价和监督制度。”《教育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国家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更是在第五章对教师考核机构、内容、原则与结果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对教师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了特别强调。在此,教师“考核”与“评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考核”的目的即在于为“评价”提供依据与参照。

(一)中小学教师考核评价:从重业绩到重师德

计划经济时期,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并未受到应有重视。为改变此状况,国家于1986年颁布《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并印发实施意见,在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中规定考评内容与标准。《教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分别就教师的考核明确规定了三项具体条款:①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③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1997年,国家颁行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师德师风的角度对教师考核评价做出了规定。2001年颁布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提出:“要建立促进教师不断提高的评价体系。强**师对自身教学行为的分析与反思,建立起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这是从教育教学的核心领域出发,对教师提出的考评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教师考核评价的正向激励与引导作用,2009年,国务院审议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旨在以绩效工资为激励杠杆,撬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