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教育治理具有主体多元化特征,政府、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在其中相互交叉、彼此影响。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需要法治来进行必要的规范和调整。法治不仅提供了一种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并通过这套规则来约束各方的行为,以保证所有的治理主体都能够在一个彼此认可的行为框架下活动;而且法治能够保障各种治理主体合法平等地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并为各自的行为负责。可以说,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和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无从谈起。
作为教育治理重要主体的民办教育,其与法治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更为明显。一方面,民办教育的发展迫切需要法治来进行保障。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以提升其承接教育公共服务和管理教育事务的能力;需要营造以公益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环境,依法界定民办学校和政府、公办学校和市场的权利边界,使民办教育保持自主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民办教育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也无可替代。不仅推进教育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要求民办教育充分发挥立法协商作用,而且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也要求规范和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至于提升教育治理法治化水平,以及改革与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制,也理应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因此,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是教育治理的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