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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英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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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的英国教育

英国在西欧最早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其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教育发展。由于英国教育的精英主义传统和自由主义政策,直到19世纪末英国还没有建立对教育的有效管理体制。1899年英国通过教育法成立了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检查初等、中等和职业教育,分配教育补助金。这一中央级教育管理机构的成立,为英国初等和中等教育制度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

(一)《巴尔福教育法》与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1870年,英国颁布《初等教育法》即“福斯特法案”,奠定了国民教育制度的最初基础。之后英国初等教育发展较快,但也存在初等教育不免费与中等教育不衔接等问题。1902年,为了公平分配教育补助金和加强对地方教育的管理,英国通过了《巴尔福教育法》,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地方教育委员会保证初等教育的发展;地方教育委员会享有设立公立中等学校的权力,并为其提供资金;地方教育委员会有权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提供资助和控制等。该法案使中等学校数量大增,同时也加强了教育管理机构对中等学校的控制。《巴尔福教育法》形成了既有中央权力又有地方分权并以后者为主的英国教育行政体制,对后来英国的教育领导体制与中等教育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而且,该法第一次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提并论,同时还把中等教育纳入地方管理的做法提供了建立国家公共教育的基础。但是,由于当时中学学费并未取消,再加上小学和中学课程之间的巨大差异,中等教育依旧是少数人的特权,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仍然是双轨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受德国实施国民教育成果的影响,英国也对国民教育中普通民众受教育权不足的问题进行了改革。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初等教育法案,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规定: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权力的同时也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方当局的制约,地方当局负责全面组织和发展本区教育,但须向中央教育委员会备案;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5~14岁的义务教育阶段一律免费;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并向入学的14~16岁青年提供一定的免费课程等。《费舍教育法》在建立完整的国家教育制度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在英国教育史上首次确定教育立法的实施要考虑到建立面向全体国民的全国公共教育制度。法案对中央和地方教育当局关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实行全国统一计划的可能性。不过,法案中正式提出地方政府必须资助开办幼儿园以利于从小发展儿童的体质和智力的要求,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都未能真正实现,也没有解决面向所有儿童的中等教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