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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沃洛希诺夫论内部言语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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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洛希诺夫和巴赫金都采用例证分析法对表述的方程式进行了阐释,都主张语言实质上具有对话性,都抨击了语言或多或少是一个开放或封闭、动态或静态系统的观点。对他们而言,语言既非自主自足也非半自主自足的前来与超语言力量产生相互影响的整体。毋宁说相反,超语言学力量乃是语言及其历史的构成成分。因此,对于语言的理解,就必须立足于“超语言学”的立场(用沃洛希诺夫的话说,是“社会学前景”)。

与沃洛希诺夫不同,巴赫金并未试图采用其他系统的术语来对这种非系统性现象进行阐释,就算该系统是历史唯物主义也罢。按照索尔等人的说法,从“散文学”的角度看,世界本应就是一片混沌。

巴赫金在其有关语言、文化和心理的理论中,反对一些理论家们想要把人类活动降格成为产生此类活动的因果关系之上的法则的冲动。法则当然是固有的,但其统辖的范围却是有限的,因此我们不可以把法则理解为可以用来解释一切现象的法宝。如果这些法则可以解释一切的话,则便会没有了人类活动的余地,因为人就不得不创造他们自己和世界。为了强调这一点,巴赫金刻意强调在“given”(дан)和“created”(создан)之间的区别,这个区别是不容混淆的。

“现成”(给定)被所有理论家们当作是我们赖以说话或行动的“材料”或资源。它包括我们的语言、文化习俗、个人历史,总之,包括一切在我们之前业已完结的一切。但是,一个表述或一个行动却永远都不会是由给定而创造出的“产品”。

当然,研究给定比研究创造容易得多,犹如把一件作品降格为东西是可能的。我们永远都在创造着我们自己和世界。实话说,我们时时处处的行为都是重要的和有道德价值的。在此,我们可以洞悉巴赫金伦理学方法和其语言理论之间深刻有机的内在关联。正如一个表述是不可重复的一样,一个行为也只能由一个特定的人来完成一次。任何言语或伦理行为都不可能被当作规则的例证来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