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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奴隶可能被主人在借债时作为债务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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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埃吉贝商家的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Itti-Marduk-balatu)在公元前546—前527年这一段时期内,就曾经在巴比伦借不同数目的债务并用奴隶去作担保。

穆拉树商家的后代马尔都克—纳西尔—阿普利(Marduk-nasir-apli)也曾在一次借8库尔大麦、34库尔枣椰子和13西克勒白银时用一个奴隶作为担保。

另据大流士统治第16年的一份契约TMH 2/3 121,奴隶主阿呼苏卢(Ahusunu)借了纳布—苏门—乌金(Nabu-sum-ukin)的钱,契约规定,如果到期还不了债,就要用他的奴隶抵债:

大流士国王统治第16年,纳哈胡的后代纳布—姆舍提克—伍迪之子阿虎苏努必须支付给伊利扎的后代纳布—纳丁—苏米,纳布—苏门—乌金1 明那52舍克勒又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

如果他不给钱,阿呼苏卢用作抵押的女奴南纳—卢素娜将归纳布—苏门—乌金所有,作为归还全部1明那52舍克勒又八分之一舍克勒合金的债务。

Camb 428也说到用奴隶抵债:

埃阿神祭司的后代,沙马什—(埃利巴)之子埃阿—卡西尔欠牧人的后代里穆特之子纳布—塔布尼—乌初尔1又三分之一明那白银。他们的奴隶纳布里门—苏坤被作为这1又三分之一明那白银债务的抵押品。不支付奴隶工资,也没有利息。

奴隶可能被送去学习一些技艺。如据TMH 2/3 214,一个奴隶被送去学习烘烤面包。

年轻的女奴隶还可能被自己的主人租给妓院老板作妓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