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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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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当前农民获得土地收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现实并非如此。在当前实践中,土地流转引发农民土地财产性权益流失的案例比比皆是。这种流失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和内容,而多方主体的参与则成为农民权益流失的一个重要根源。

4.2.1 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流失形式

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在制度层面的保障不足,直接在实践中予以表现。在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农民的土地权益流失表现得更为明显。

4.2.1.1 土地多样化流转形式下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流失

不同类型的土地在流转过程中所采用的形式各有不同。我国的法律和政策对此也各有规定。我国现有法律允许承包地的流转。在政策上,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央倡导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各省市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已经探索出多种适应实际情况的新的流转方式,土地流转形式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几种以外,实践中还出现了委托代耕、入股、反租倒包、公司+农户、土地信托、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土地银行等多样化形式(见表4-2)。结合学者刘润秋[19]的研究结果,笔者对实践中的各种土地流转形式加以补充完善。

表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创新模式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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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种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情况下,传统的转包、出租和互换模式仍然在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如图4-1所示,笔者2013年7月—8月的调研统计数据显示,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方式中,转包形式占比27.05%、出租形式占比19.84%、互换占比38.48%,剩余14.63%为其他形式。可以看出,传统的土地流转模式占比高达80%以上,而新型流转模式则极其少见。这种情况并非山西省特有,学者杨光调研所得数据显示,全国大部分地区通过转包形式流转的农村土地占到流转面积的50%左右,以出租形式流转的比例在30%左右。[20]截至2013年底,以福建尤溪为例,以出租和转包形式流转的土地共占总数的90%以上。[21]学者丁关良早些年统计的关于浙江、广东、上海、重庆、湖南、云南等省份的土地流转形式也大抵如此。[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