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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土地流转中农民的财产性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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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财产性权益是旨在使持有者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土地具有经济属性,农民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并获得收益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益的重要形式。

4.1.1 土地的属性决定了农民的财产性土地权益

土地属性是土地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土地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又称物质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两个方面。土地的自然属性是其作为自然物质所具有的本质特征,而其社会经济属性则是其为人类社会改造、利用后呈现出的经济特征。土地的这两种属性,恰是农民享有财产性土地权益的基础。

从土地自然属性的角度看,土地是物之存在,这就决定了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就是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内容所在。从社会经济属性的角度看,它是土地为人类社会改造、利用后呈现出来的经济特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价值理论,价值是劳动的产物。土地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基于在土地上的劳动,是劳动决定了土地的价值。在人类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对土地所投入的各种劳动,“无论是物化的还是活劳动,像土地内含的其他任何组成部分一样,都已经构成土地整体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成分”[2],从而使得土地本身具有了价值属性。土地自然属性上表现出来的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使用的永续性以及土地面积的有限性等特征在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和改造中不断增强了土地的价值。从资源的稀缺性而言,土地只能开发和再开发,不能再生。加之土地面积的有限性,随着对土地的占用,这种稀缺性和有限性就会越发明显,尤其是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的开发率和利用率越高,土地资源就越稀缺,其价值自然也就会越发提高;那么城市化发展对农村土地的需求就决定了农民所占有和使用的土地具有了更强的稀缺性和有限性。从土地使用的永续性而言,农民依法占有和使用土地并不会折损土地的价值;相反地,根据价值理论,农民对土地投入的劳动越多,其所占有的土地的价值就越高。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基于土地这一物之自然属性,享有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农民对土地的使用创造了收益并使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增值。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构成了农民土地上的财产性权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