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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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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权益是保证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土地流转是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实现的重要途径。随着国家对土地流转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关注和推进,近年来我国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速度和规模不断扩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亦得到国家的鼓励。列宁曾指出:“实践先于理论,实践高于认识”[48]。笔者在结合自身实地调查和众多学者全国各地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保护的现实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土地流转的运行从宏观上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市化发展的用地需求;从微观上为农民带来了流转利益、土地增值收益和工资等多重收益,在解放农民、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不管农用地流转还是建设用地流转,不管农民自发形成的流转还是行政主导的流转,其中都还存在着财产性权益流失的现象。农民在土地流转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主要有土地多样流转形式下财产性权益的流失、土地流转价格形成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和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财产性权益的流失三种形式。具体内容则表现为土地流转后农民对土地使用权的丧失、土地上就业的丧失和土地收益的丧失。

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流失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在于立法上关于农民土地权利体系的内容存在漏洞,另一方面在于多方主体与民争利的情况下行政权能的错位。基于此,我们认为,至少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保障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一是完善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体系,完善农民集体的法人结构,使得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明晰化;在民法体系内完善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内容,切实保障立法中的权利转变为实践中的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权在土地流转中职责的回归,保持行政权在土地流转中的“有限政府”态度;将行政权从直接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中抽离出来,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土地流转收益的公平分配;通过对农村和农民提供财政支持实现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和农业保险的财政投入,解决农民土地流转和农业经营的后顾之忧。当然,对土地流转(尤其是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中第三方主体的权利确认和保障也是极为重要的。经营者权利的保障是农民权益得以持续性保障的前提。这样,才能一定程度上使农民真正享有基于城市化发展而产生的土地红利,确保农民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