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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流转与农民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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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曾指出:农村综合改革“贯穿一条红线,就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1]。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一次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即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基层群众自治功能,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认识的新发展,更是对农民自主权利的再次强调。土地流转事关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大变革,更直接关系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土地流转中既要确保农民获得应有的物质利益,即土地上的财产性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也要维护农民的非财产性土地权益,确保农民土地流转中自愿原则的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