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5.3 土地流转中农民非财产性土地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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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土地权益是农民土地流转中财产性土地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其主体性地位得以体现的根本所在。在土地流转中农民更多地关注自己的经济利益是否实现而很容易忽视其非财产性土地权益的获得,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其经济利益的流失。非财产性土地权益和财产性土地权益同样重要,同样需要给予关注。

5.3.1 培育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性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农民以其主体身份积极参与土地流转是保证其权益得以实现的基本。这一方面有赖于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在于自由、平等的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

第一,培育农民的法律精神,增强农民的市场主体性。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需要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和主体能力的增强来维护。在我国,基于传统义务观念的束缚和地域的局限性,直至今天,农民的主体意识依然淡薄,借助法律实现和保障其权益的能力还比较低。这首先就要求加强农村的教育和培训事业。通过教育拓宽农民获得信息的渠道和途径,使其掌握国家大政方针,能够尽快融入市场交易的氛围之中;积极开展“知识下乡”等宣传活动,将与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传递,使其在市场活动中从被动转为主动;加强农民技能培训,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通过一系列专门针对农村和农民的扶助措施,尽快推动农民意识的现代转型。在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素质和能力的过程中,政府要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第二,发展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创造农民自主交易的环境。市场机制能够通过竞争、供求变化和价格变动等方式来高效地调节资源配置,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国家在社会转型时期坚决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走市场经济之路。最早关于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文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既然建立了土地流转市场,就要在市场中为农民创造出自主交易的环境。首先,要确保土地的平等和农民的平等。市场经济是平等的经济,在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中,必须根据预设的、权威的法律规则赋予土地和各方主体以平等的地位,也就是城乡土地同权同价,农民享有主体资格和自由意志,以此来确保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受超经济的行政权力或其他势力的影响。其次,要遵循市场的规律。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契约是保障权益的基本手段。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之安全不受侵犯,法律应提供基本的契约保障,即要求各主体签订流转协议和进行登记等,以使农民土地权益获得法律程序的保障。法律所营造的平等、自主的契约经济氛围,是农民主体性得以发挥、农民得以参与土地流转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