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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土地换社保”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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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换社保”的做法最早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出现。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身保障。目前,这一做法已经向其他地区不断扩散。据不完全统计,当前实施(或试点)这一政策的有吉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四川、重庆、陕西等省份。早期“土地换社保”政策大多只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资金多来源于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款。

6.3.1 “土地换社保”的不同实践

20世纪90年代初,“土地换社保”在经济较为发达的长江三角洲一带诞生。浙江最早,其基本做法是为在土地流转中失去土地的农民购买保险,并将一次性的土地补偿变为终身保障。这一实践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不少农民的欢迎,并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股学习热潮。之后,诸如四川、广东、重庆等省份纷纷效仿,并创造了新的模式(见表6-8)。

表6-8 “土地换社保”的典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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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虽各有不同,但总体上的思路是差不多的。主要内容为“两换”:第一,农民放弃对宅基地的占有,换取楼房以集中居住;第二,农民放弃其对承包的耕地、林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换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换社保”这一实践,虽在一段时间内受到了农民的欢迎,也成为部分地区推动土地流转的重要方式,然而学界以及舆论对此提出了质疑。王国敏等认为,从“土地换社保”的初衷来看,“土地换社保”既能够保证土地流转的加快进行,又能够解决土地流转带来的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因此各地纷纷实践。然而这一模式在实践中不宜盲目推行,其潜在风险有三:一是“土地换社保”仅仅是失地补偿的替代,无法代替农民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而这一制度的推行容易导致政府忽视社会保障自身的发展和完善;二是“土地换社保”的补偿费成为保险费,而农民在流转土地后既失去了生存保障也失去了长期就业的载体,面临城市的高成本生活,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最终成为“城市贫民”;三是当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农民可以加入而无需置换,“土地换社保”本身就是没有必要的。[18]吴睿鸫提出“警惕土地换社保的负面效应”,指出土地换社保既不能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更有悖于民意,甚至可能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圈地运动”的新推手。[19]陈锡文更表示“社会保障是应该政府给我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哪个国家、在哪个地方可以跟老百姓讲,你要获得我的公共服务,你就要拿你自己的财产来换,没有过这种事情。所以这是在制造新的不平衡”[20]。不少媒体也纷纷刊载了相关评论,例如,《燕赵晚报》刊登了《“社保换土地”是谁的城市化?》的文章,该文作者指出“土地换社保”式的城市化路径,显然还缺乏对农民权利的起码关照,甚至本身就已陷入了为城市化而城市化的陷阱之中。[21]《南方都市报》也发表了以《社保乃政府职责 何须以土地交换》为题的文章,指出“土地换社保”模式对农民不公,也是对所谓“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的威胁。在这一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圈地冲动将更加难以遏制。而在付出这两点代价之后,城市化并未因此而获得实质的提升。[22]还有《法制日报》上的《土地换社保的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意义》[23]、“凤凰网财经”上的评论《土地换社保背后是政府掠夺产权》[24]、《中国保险报》上的《“土地换社保”中的风险谁来承担?》[25]等等,不胜枚举。究竟孰是孰非,我们在实践中陷入了迷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