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城市化发展中的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研究

2.1 城市化发展需要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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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城市化发展的阶段,若没有土地流转城市就无法扩容。在我国现有立法框架内,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这就决定了在城市化发展中土地使用的有序性和限制性,即必须通过土地法律制度的安排合理使用土地。现实中,在城市化发展需求的刺激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也在不断增强。

2.1.1 土地是城市化发展的要素

对于城市化的认识,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见解。社会学指向的城市化是人的生活方式的转变,是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的过程;经济学指向的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结果,是农村经济向城市工业转变的过程;人口学指向的城市化是人的身份的转变,是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变的过程;地理学指向的城市化是土地城镇扩张的过程,意味着城镇用地的扩展。整体而言,城市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村地区逐渐演变成城市地区、城市人口不断增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提高,同时城市文化和城市价值观念成为主体,并不断向农村扩散”[1]。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化的发展主要涉及人口和土地两方面的要素,而土地要素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土地,城市人口扩容需要土地,而土地流转恰能为城市化的发展提供这两方面的要素内容。

W.阿瑟·刘易斯(W.Arthur Lewis)在其提出的“零值农业劳动学说”理论中认为,传统农业中有一部分劳动力处于隐蔽失业状态,他们形式上是就业人口,但其实际生产率为零,把这部分劳动力从农业中抽走,不会使生产减少。这意味着在农村潜藏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然而,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着对农村劳动力转移上的现实制约,农村劳动力基于农民身份的原始束缚而很难完全脱离农村,成为自由的劳动力要素。“据估算,中国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有一亿人,占农村实有劳动力的近1/4,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困难,这些隐性失业人口被牢牢拴在了土地上,这种状况既阻碍了农业自身的发展,也成为推进城市化战略的一个‘瓶颈’。”[2]然而,早在中共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就提出了城市化中的劳动力问题,指出“将来还要有几千万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工厂。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长过程”[3]。土地流转能够促进农村承包地的规模化经营,释放出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而城市化过程中工业的发展又是对劳动力的召唤,能够实现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此外,土地有效流转能将土地保障转化为资金保障或其他的社会保障形式,进而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在保障农民基本土地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领域的转移。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土地流转释放的农村劳动力能够满足城市化发展中劳动力要素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城市化发展内涵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