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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地流转中的农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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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一方面,农民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利益、土地转用的增值收益以及工资收益等;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市场逐步形成,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行为特征和利益目标的多样化,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存在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潜在风险。可以说,土地流转是落实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途径,但如果流转制度运行失当,也会成为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2.2.1 土地流转中农民土地权益的范畴[9]

土地权益是土地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土地权益是社会经济众多权益中与土地相关的一种,是指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国家、集体和农民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和通过行使这些土地权利所获得的货币、实物及其他方面的收益。[10]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民最根本的利益;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对土地制度的安排,同时也离不开农民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支持和保障。

2.2.1.1 农民的界定

农民自古就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不同的时期,“农民”所代表的含义不同。“农民”一词的含义几经变迁,逐渐摆脱了贬义的色彩,在今天,终于成为一类国家主人的代名词。不过在我国,“农民”的含义仍显示出较强的身份性特征。而且“农民”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法律词典中根本找不到这个词语。从什么角度对农民进行界定,保护哪些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实践中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混乱,成为今天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原始障碍。

古汉语中农民为职业之指代,史书中记载:“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穀梁传·成公元年》)。范宁对此注之:“农民,播殖耕稼者。”[11]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勉学》中也有“人生在世,会当有业:农民则计量耕稼……”[12]的记载。不过,在我国古代农业社会时期,“民”字义训为瞑、为盲、为冥,都含有恶意,显有贵贱的区别。[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