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言
所有的人,对于自由、私产、法律保护都有平等的权利。
——[法]伏尔泰
案例
某单位接收某高校某毕业生,当时已通过体检、政审考核等程序,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校就业提导中心为慎重起见,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学校再盖章。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单位说:“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只要方便同学,简化手续,谁先盖章无所谓。”学生说:“我体检、政审都通过了,给我一次机会,我愿写保证,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鉴于此,学校先盖了章。谁知刚过两天,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
签协议一定要慎重,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君子协议”、“口头协议”都是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一般来说,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以确保万无一失。
一、毕业生的权利
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毕业生的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毕业生在择业和劳动过程中各种权利和在权利的行使中带来的利益之和。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指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规定,从2008年起,提倡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程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这一规定,既是学校作为培养人才应尽的义务,也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