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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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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名言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

——[德]马克思

案例

汪某系上海某重点高校2007届应届毕业生,信息技术应用专业本科,工学学士,同时拥有第二学位英语专业的学士学位,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获上海市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英语高级口译岗位资格证书。2007年10月,在世界夏季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备和开幕式场务部任美方翻译。2007年12月15日,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西南片区五校“名校名企优才”联合招聘会进行招聘,并确定了招聘条件,经过面试和笔试等程序确定录用汪某,并向其发出录用信,明确具体职位为翻译,年收入不低于6万元,报到时间为2007年12月24日。报到当天,公司和汪某签订有学校见证的三方就业协议,明确其年收入为6万元,并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4个月。2008年2月2日,公司出具《辞退员工通知书》,称汪某“由于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同时部门内及项目组对其的整体反映均较差,团队合作精神缺乏,因此公司认为汪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即日解除劳动关系”。

汪某认为公司系违反法律解除合同,委托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工资报酬。日前,本案已审结,仲裁委支持了汪某的全部请求事项。

一、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协调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联系在一起,不妥善处理这些争议,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势必影响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进而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在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加以保护,以便其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因此劳动争议要求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以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激化,产生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