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者自身如何看待自己的角色,如何理解传者的权利与义务?此即传者的角色领悟。处于不同立场的传者,其角色领悟也是不同的。这与传者所处的媒体性质有关,也与传者自身的素质有关。在这方面,从层次、范围上来看,有共性传者角色领悟和个性传者角色领悟之分。前者指传者对传媒人权利、义务的共识,后者指不同的传媒人根据其个性特征和媒体实践而产生的有自己特点的角色领悟。
一、共性传者角色领悟
传者角色为规定性角色:其角色的权利与义务是由其主管部门明确规定的。共性传者角色领悟是一定范围内传媒人的共识,其范围可以是国际性的,也可以是国内范围的,更可以是某一具体范围的,如某个电视台的。共性传者角色领悟通过行业性的规范体现出来,这些规范转化为传者对自己职业的认识,此即传者角色领悟。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指出:“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经常自觉努力地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实于事实。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追求真理时,这项自由应获得最佳的保障。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利益以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有的理由为何,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4]这段话说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献身于公共利益是所有传者共同的角色规范。
社会责任是最基本的传者规范。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出版的、由罗伯特·霍金斯和12位美国一流学者共同起草的研究报告《自由而负责任的传媒》首次提出传者社会责任的观点,强调了传者的责任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报告分析了当时的传媒业界状况,指出:交换消息和意见的言论市场已被少数经济、企业财团把持,操纵在少数人的手中,间接地危害着公众服务以及民主政治的基础。新闻机构的自由应以推动民主政治、承担社会责任为目的,如果新闻机构逃避它的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将丧失自由。该报告强调:社会责任是最基本的传者要求,媒体有责任向社会提供准确、真实、重要的消息。新闻媒体要自律,要注意职业水准的品质,要致力于客观、公正的报道,使新闻传播成为社会公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