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学家艾德华·A·罗斯于1901年在《社会控制》一书中提出来的。广义的社会控制泛指社会控制主体根据社会规范对一切社会控制客体社会行为的控制。狭义的社会控制特指社会控制主体对某些有越轨行为者的控制。本节取广义的社会控制概念。
社会控制的主要目的不是消极地限制个体或团体的社会行为和思想,而是积极地引导、协调个人、组织、国家、社会整体之间的和谐,以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社会控制发生在所有阶段的社会。在家庭里,我们被社会化要顺从父母,只因为他们是我们的父母。同辈团体让我们了解非正式的标准,比如服装习惯规范着成员的行为举止。大学则拟定期待学生遵守的校规。在官僚组织里,员工得面对一套正式的规定与规章系统。最后,每一个社会的政府合法化并强化各种社会规范。”[12]所以,社会控制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历史时期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社会控制的类型主要包括内部社会控制和外部社会控制。内部社会控制指通过社会化过程,使社会规范、社会价值内化于个人的内在信念。外部社会控制是通过社会制裁的运用所形成的外部压力,使社会成员不得不遵守社会规范和价值,从而做出合乎社会需求的行动。外部社会控制根据社会约束的正式与否又可以分为非正式社会控制和正式社会控制两种。非正式社会控制包括由初级群体、社会组织、传媒等组织或普通人实施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正式社会控制是由具有公权力的单位或个人(如警察、法官等)执行的社会控制。“正式社会控制是在社会化和非正式奖惩无法带来预期行为时的最后凭借手段。”[13]
传媒既是社会控制的客体,又是社会控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