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恩格斯晚年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补充和阐释
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考察社会历史问题的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在其创始人那里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的每一部著作,都是用唯物主义观点和方法解释和分析社会历史现象的。但是他们并没有在某一本著作的某一段给唯物主义历史观下一个完整的定义。
在我们的一些理论和历史研究著作中,长时间以来有一种简单地摘引经典著作的词句来代替自己说明问题的倾向,以致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对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理解和运用上就曾表现过这种倾向。多年来,我们的许多著作一提到唯物主义历史观时,总是只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里的一段话引来作为“经典性的说明”:[1]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2]
这究竟是不是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经典性的说明”?是不是对唯物史观所下的定义?确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史学界和理论界对恩格斯晚年关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阐发和补充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引起了大家的重视。恩格斯的这些意见是在19世纪90年代初,即在他去世前几年的一些书信里发表的,后来虽然曾在有些场合被引用过,但是人们对于他发表这些意见的背景及其重要意义注意得不够,所以很多人并没有把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组成部分加以强调。恩格斯在信中指出,当时德国的一些所谓“最新的‘马克思主义者’”在运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史观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忽视“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因而引起“惊人的混乱”。[3]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两封信里都指出:“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 都有同样的过错。”[4]他还说:“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5]恩格斯在这里郑重地提到他与马克思两人的“同样的过错”,即在他们过去的著作中,过分强调经济方面,而对其他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强调得不够,并且为此承担“责任”。这里是涉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重大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