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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奴制度的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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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黎和约》订立后12天,刚刚继位不久的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在接见莫斯科贵族代表时说,与其等待农民自下而上地来解放自己,不如自上而下地来进行改革。1857年1月,沙皇亲自主持召开了农民事务秘密委员会,讨论如何按照地主的利益拟定解放农民的方案。各州地主提了几十种不同的方案。围绕解放农奴时带不带土地的问题,土地贫瘠的非黑土地区的地主们主张带土地解放农奴,由农奴交付巨款赎买,他们好得到一大笔赎金。而黑土地带的地主则希望解放农奴时不带土地,或只许赎取少量土地,地主可以掌握更多的肥沃土地,经营资本主义农业;农民无地或少地,可迫使他们到地主的农场中当雇工。广大农民不但要求解放,而且要求无偿分到土地,革命民主主义者支持他们的要求。

因为贵族地主们意见分歧,秘密委员会工作几年仍无结果,而农民暴动越来越多。1861年初,亚历山大二世要求加速制定改革法令。他在国务会议上说:“继续拖延只会更加引起灾祸,只会对整个国家,特别是对地主造成有害的、灾难性的后果。”1861年俄历2月19日(公历3月3日),亚历山大二世正式批准了改革法令,并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特别文告。2月19日法令包括《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一般法令》等共17个文件。规定在一个时期内分阶段地解放欧俄部分的地主农奴(包括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和立陶宛)。法令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农奴人身得到解放。他们可以自由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有权拥有动产和不动产,可以自由转换职业,从事工商业活动,并以自己的名字签订契约等。

农民在获得人身解放的同时,可赎取一块份地和宅旁园地,有永久使用权(在法律上仍属地主的财产)。在仍然保存村社的地区,赎地和签约由村社和地主而不是由农民和地主之间交涉,农民所得份地,村社要定期重新分配。在订立赎地契约前(法令未规定赎地期限,直到1881年才规定农民必须赎地),农民对地主仍有“暂时义务”,交租和服役依旧。宅旁园地可随时赎取,赎取份地须得地主同意后订契约。赎金数额按该地区每年代役租的金额多少来计算,把它作为6%的年利率求出得数。如果过去这块份地每年的代役租为10卢布,那么赎金便是10÷6%,即166.66卢布。这比当时的地价还高,实际上包括了人身自由的赎金。农民在赎地时一次先付赎金的20%~25%,其余由国家银行垫付,农民在49年内连利偿还(到1905年农民缴赎金共达2亿卢布)。份地数额多少,各地不一,政府只规定最高和最低定额,具体面积由地主决定(后来全俄平均为3.4俄亩)。如农民现有份地超过当地定额标准,地主割去超过部分,低于最低额则不补。在实行中地主总是利用各种手段割去农民份地中的最肥沃部分。“割地”面积平均占改革前农民份地的18%,在中央黑土地带、南俄、伏尔加河中下游等肥沃地区则更多,约达20%~40%,有的州甚至占一半。非黑土地带“割地”较少,平均占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