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信春鹰[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的前提。《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共同努力,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进一步坚定了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面向未来,实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决定》强调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是对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回答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历史课题。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行动指南,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深刻理解讲话精神,通过立法科学调整和规范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关系,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各种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