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京逵[1]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阶段性成果。这一方面意味着在政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都已经有相关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实现了有法可依和法律完备;另一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律体系就不需要继续发展或完善,不需要再根据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我国法治建设的目前阶段,讨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如何完善就成了法律人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本篇文章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这个命题分成内在维度和外在维度两个方面加以细致分析,澄清其内涵和外延,点明我国法治建设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有必要关注的方向。
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内在维度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的内在维度是指法律体系自身作为一种规范性系统,应当保持逻辑上的融贯性,内容上的呼应性,法律精神上的整体性。
所谓逻辑上的融贯性,是指不同的法律条文之间应是不矛盾不冲突的。这种看似非常基础和简单的要求,实际上在法律实践中并不容易做到。不同的法律制定时考虑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不同的,参与法律制定和起草的有关专业人士也不同,更重要的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很多时候只能在个别的案例中才能体现出来,如果这种案例没有出现,就很难事先预料到两个法律条文可能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因此,想要保证法律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之间在内容上一致,只有通过在法律实践中发现问题后不断地纠正。
纠正法律规范之间不一致的具体做法也有很多种。有的时候可能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解决,有的时候可能仅需要司法机关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有的时候法官将个案的裁判形成一种既定的惯例来解决。就第一种做法来说,当某些法律可能违反了我国宪法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根本精神和原则,涉嫌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就需要立法机关果断根据法律程序对这一下位法予以废除。而在更多的情况中,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仅仅需要明确法律规范各自的适用条件就能予以解决。这是因为,在抽象层面上两个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可能在具体适用中却是和谐的。比如说,法律X规定,如果某一个案件满足a,b,c三种事实条件,则法官应当作出裁决α;同时法律Y规定,如果某一个案件满足a,b,d三种事实条件,那么法官应当作出判决β。但是,如果某一案件的事实特征是a,b,c,d,e,那么就会导致在此案中援引法律X还是Y之间的不确定性,但是,如果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决等方式使得法律的抽象规定能够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那么就可以解决两个法律之间不一致的问题。例如,经过这种形式的具体化后,如果法律X的适用条件可以被明确为a,b,c,e。那么当前案件的事实特征就满足了法律X的适用条件,法官应当援引法律X而不是Y作出判决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