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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完善宪法核心地位的理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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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何以“以宪法为核心”

上官丕亮[1]

摘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必须确保法律体系始终“以宪法为核心”。“以宪法为核心”不应当将宪法视为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应当取消“宪法部门”并划分新的法律部门,应当坚守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之原则,应当坚守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应当积极开展依宪释法活动。

关键词: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 部门法 立法依据 违宪审查 依宪释法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无疑,如何确保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是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问题,我们必须作出回答。在此,本文拟就如何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的问题作一点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不应当将宪法视为部门法的表现形式

翻开我国法学各学科的教科书,几乎大同小异地写道,法的渊源(或法律渊源)包括多种含义: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法的本质渊源,等等。[2]但紧接着往往又强调仅在“形式渊源”这一种意义上使用“法的渊源”概念,即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等同起来,这已经成为法学界的“通说”。[3]这样一来,好像法的渊源(或法律渊源)就是指法的表现形式。[4]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部门法学者在论述各部门法的渊源时都将宪法作为部门法的渊源,当然也都把宪法视为部门法的“形式渊源”,即表现形式。

然而,关于作为部门法之渊源的宪法在部门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究竟起什么作用,我国法学界的学者们却只字不提。似乎宪法对部门法来说,仅有“形式渊源”意义,而没有多少实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