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划分人民代表大会法、人权法、中央地方关系法三个法律部门,是符合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的。通常认为,“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民法、刑法等,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3]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的数量等),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整体性、均衡、以现行法律为主并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等原则)。[44]人民代表大会法部门所调整的都是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活动相关的同一类社会关系;人权法部门所调整的都是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和限制相关的同一类社会关系;中央地方关系法部门所调整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三个法律部门的划分,符合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而且这三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均已不小,符合法律部门划分的均衡原则,它们完全可以组建成为新的法律部门。
划分人民代表大会法、人权法、中央地方关系法三个法律部门,不仅可以解决目前法律部门划分的困境,理顺部门法与宪法的关系,而且有助于促进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划分一个专门的人民代表大会法部门,有助于依照宪法的规定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划分一个专门的人权法部门,有利于进一步落实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推动结社法、政党法、出版法、新闻法、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等人权法律的制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划分一个专门的中央地方关系法部门,将有利于推动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以及我国宪法关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3条第4款)规定的落实,改变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依然存在的法律上不够清晰明确而在实践中“一统就死,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