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1]
摘要:2013年两部党内立法法的颁布回应了“打造制度之笼”的法治建设要求,更加明确了依法治党原则在法治国家体系内的地位。四中全会亦指出依法治党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缺乏与国法体系相协调一致的党法体系,不仅党的自身治理无法规范化和程序化,国法体系在既定宪政架构下亦不可能自主而有效发展。党内立法自建党之初即已开始,但依法治党主要是伴随依法治国而产生,是整个国家法治转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党内立法法对2000年《立法法》的原理与制度多有模仿,但也具有自身个性,在局部制度建构上尚存欠缺。党内立法法从“立法”和“备案审查”两端实施法规体系质量管理,具有顶层设计上的科学性。党在新时期的规范治理要充分理解并发挥党内立法法中的新原则,同时注重通过关键领域制度进取空间的先行先试积累治理经验,规范党的自身权力并反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党内立法法 依法治党 法治国家 法律体系 备案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党的法治转型
法治转型理论一般以国家为中心,[2]甚至以法院为中心,[3]但在中国语境下,甚至在历史上的社会主义传统的国家中,执政党的法治转型不仅是首要的政党治理问题,也是首要的国家治理问题。政党转型难题一直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制度要害,煎熬着相应国家的诸多政治与文化精英。[4]党政关系法治化与党的法治转型也一直是中国宪法科学[5]的最根本问题,不仅因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是中国宪法的第一根本法,[6]更因为这一领导机制作为实际起作用的执政权已经形成了中国党政体系运行的丰富的制度网络。[7]然而,这些经由“党的领导”原则衍生而成的权力现象和制度现象并未获得法治原理的有效检验和法治规范的有效制约,导致“法治中国”呈现出不完整、不成熟甚至不自主的面向。2011年,全国人大系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然而这一体系中的庞大法律条目基本不涉及党的执政权的组织与运行规范,而只是关于常规宪定机构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调控规范,因而在“政治宪法”[8]的意义上是不够完整的。一个面向1982宪法的完备的法治中国应能够运用法治原理和法治规范检验和制约一切公权力,任何遗漏或忽视都可能成为这一法治系统工程的“溃堤蚁穴”。